为推进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多部门推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专栏,旨在聚焦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领域,精选具有普遍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进行通俗易懂的规范解读,务求以公开促监督、以释法明边界、以透明赢公信!
2026年3月2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某养猪场旁土沟内水体呈异常黑色。执法人员随即进入该养猪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猪场沼气池已弃用,但池内及相连观察井中存有大量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因雨水积压覆膜,导致养殖废弃物溢流至旁边无防渗措施的土沟,并最终排入外环境。经监测,土沟内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均远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该养猪场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对周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污染。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案中,该养猪场因管理不善,导致其积存的养殖废弃物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溢流至无防渗措施的土沟并排入外环境。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养殖废弃物外排的后果,且外排污染物浓度远超国家标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全部符合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法定构成要件。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等裁量细化规定,执法机关综合考量了该养猪场的规模、管理类别、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过错类型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后果程度等因素,最终于2026年6月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生态环境部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破解畜禽养殖监管难题的生动实践。面对养殖点位分散、排污行为隐蔽等监管难点,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巡查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构建“线上线索预警、线下精准核查”执法模式,突破传统巡查局限,提升执法精准度与工作效能。同时,案件充分的发挥跨部门协同作用,生态环境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动处置,各司其职开展行政处罚、技术指导,推动整改由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延伸至规范提升生产管理。本案从严打击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排放行为,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明显问题,警示养殖主体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规范粪污处置流程,推动行业从被动治污转向主动管污,助力畜禽养殖行业绿色规范发展。
畜禽养殖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常态化做好沼气池、贮存池等粪污设施运维管理,及时排查设施破损、积水溢流等环境风险。养殖场要配套完善粪污贮存防渗设施,做好雨污分流,规范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流程,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粪污。经营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疏于管理引发养殖废弃物溢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同样构成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6年3月,依据相关舆情内容,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高安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北侧空地露天堆放了约90个吨袋,吨袋内部装有粉红色粉末状、黑褐色粉末状、粉红色小球状、白色小球状等4种形态固废,堆放面积约100平方米,部分吨袋已破损,吨袋内的固态废料撒落至地面,堆放点位未做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经调查询问及查阅相关环评资料,倾倒点位的固态废料,实际为高安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瓷球、球磨包装工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煅烧工序除尘器收集粉尘,按照企业环评要求属于普通工业固态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态废料”。本案中,涉案公司擅自将其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瓷球、球磨包装工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煅烧工序除尘器收集粉尘等普通工业固态废料露天堆放至企业北侧空地,堆放点未做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存在擅自露天堆放普通工业固态废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四章第一节表七“涉及处置量小于200吨,裁量标准所需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的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对高安市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一方面,本案线索来源于舆情,而非例行检查,这在近年来的环境执法中极具代表性。它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关切和社会监督的快速响应能力。这种“舆情发现、精准勘查、依法严惩”的模式,彰显了环境监管网络正变得更灵敏和高效,极大压缩了企业逃避监管的空间。另一方面,本案通过个案的警示教育,有效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的执法效果,引导同行业企业主动排查自身固废贮存环节的漏洞,将环保合规从“被动应付”转变为“主动作为”。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切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管理,严禁将生产粉尘、废瓷球等固态废料露天随意堆放、无防护堆放。企业应当设置专用固废贮存区域,全面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污染防治措施,及时规整物料、更换破损包装,建立健全固态废料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台账,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业内同类企业应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常态化排查厂区固废堆放隐患,严格依照环评要求及固废管理法律和法规合规经营,坚决杜绝侥幸违法心理。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依托群众监督、舆情线索和日常巡查,加大对建材、陶瓷行业固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规范行业固废处置管理秩序。
2025年9月,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根据信访举报对江西某船舶工程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查实四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是“未批先建”,企业超出原环评审批范围租用集体土地,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建成4#船舶拆解区并投产,累计拆解船舶64艘,该类项目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属典型“未批先建”。二是“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拆解作业管理粗放,废机油直接遗撒在未硬化地面,渗漏导致部分土壤呈黑色,含油废桶随意弃置,经司法鉴别判定中心检测,受污染土壤检出石油烃。三是“噪声超标”,经现场监测,企业正常生产时厂界昼间噪声达65dB(A),超出排污许可证载明的60dB(A)限值,且未配套有效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四是“未依照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企业搭建无围挡简易大棚堆存废机油及含油废桶,贮存场所无防风防雨防渗措施、未张贴危废标识,管理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多项指标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
本案四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定性准确。案涉公司新增拆解场地属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即开工建设且投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废机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危险废物,作业面无防渗措施导致遗撒渗漏土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厂界噪声超过排污许可限值且无有效防治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简易大棚贮存危废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强制性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适用和裁量方面,未批先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1.7577万元;危废遗撒渗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按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以二十万元计的三倍罚款60万元;噪声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罚款12.64万元;未规范贮存危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罚款66.2万元。同时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项移送公安,丰城市公安局对企业负责人尚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同时,鉴于企业积极整改,主动完成受污染土壤清理与生态修复,依据《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经集体讨论裁量修正减少罚款10万元,最终于2026年5月合计处罚款130.5977万元。
本案对船舶拆解行业复合型违法实施“一案多查”,全环节锁定建设项目环评、污染防治、噪声超标和危废贮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综合运用环评、固废、噪声三部法律集中查处,为基层破解同类多头违法问题提供了示范。对危险废物污染处以高额罚款,处罚金额远超企业实际污染处置成本,清晰传递出环境违法成本远高于守法成本的监管信号,倒逼企业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精细化管控制度。
案件依法适用自由裁量,对企业主动整改、完成土壤修复依法减少罚款10万元,体现执法力度与温度的统一;将责任人移送行政拘留,打破“企业罚款买单、个人无关痛痒”的侥幸心理,增强执法威慑。同时,执法中督促企业按标准扩建危废贮存库,落实分区贮存、标签标识、台账记录和人员培训,推动危废管理从“散乱”走向“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管理等制度,确保固态废料、噪声等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与管理要求。船舶拆解等产废行业环境风险点多、管控要求高,企业需全面规范生产运行全流程环境管理,严守生态保护底线。
企业应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严格履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义务,新建、改扩建项目及项目重大变动必须依法报批环评,严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组织生产。二是规范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按标准建设具备防风防雨防渗等功能的贮存场所,落实标识设置、台账记录、人员培训等要求,严禁随意倾倒、遗撒危险废物。三是强化噪声污染防控,根据生产的基本工艺配套建设降噪设施,定期开展厂界噪声监测,确保排放稳定达标。四是明晰环境违法后果,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面临行政处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定情形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8月,丰城市某金属公司为将生产产生的循环冷却废水向外排放,使用潜水泵经软管将废水直接排至厂区外,还使用冲击钻在厂区除尘区域东侧矮墙开凿一个直径约10 cm的孔洞,以便排水软管通过。根据江西某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该公司外排的循环废水经检测含有氟化物,浓度为6.17 mg/L,超过了国家环境标准。该循环废水还检出了砷、镉、铁、汞、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未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受污染地块土壤的pH值和氟化物含量均高于环境基线,确认该公司外排循环废水行为对排水口周边土壤环境能够造成损害。综上,认定该企业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本案中,涉案公司明知三车间循环水池内的循环水属于生产废水,含有悬浮物、铝灰等污染物,不得外排的情况下,将循环冷却水使用潜水泵经软管直接排至厂区外,且为方便排水软管通过,临时使用冲击钻在厂区除尘区域东侧矮墙开凿一个直径约10 cm的孔洞,明显具备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符合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法定构成要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以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2025)》有关细化规定,执法机关综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于2026年6月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7万元人民币,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一般生态环境污染后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是典型企业私设临时管道、穿墙开孔偷排废水的逃避监管类水污染案件,线索核查、鉴定取证、行政处罚、损害赔偿、公安移送全流程闭环处置,实践了多手段联动惩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执法模式。企业主观刻意开凿墙体孔洞隐蔽排污,造成周边土壤污染,直观体现偷排废水对水土生态的严重危害,警示各类生产企业含有氟化物、重金属等生产废水不可私自外排。同时,案件同步落实罚款、生态损害赔偿、行政拘留移送等多重追责要求,打破企业“仅缴罚款即可了事”的侥幸心态,督促金属加工行业全面完善废水收集、循环回用体系,推动企业主动落实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态废料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化学物质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光污染等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各类生产企业应该牢固树立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规范废水管理工作。一是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相关企业在生产排污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废水收集、回用、治理及排放工作。二是严格规范废水环境管理行为。对于含氟化物、重金属等物质的生产废水、循环冷却水实行全收集、全管控、全处理,严禁通过开凿墙体孔洞、私设软管、临时旁路等隐蔽方式逃避监管、直排外环境,常态化开展厂区管网、排污点位、围墙区域隐患排查,健全废水运行、治理、巡检台账。三是严格落实违法后果主体认知。企业应当知悉,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依法将被处以行政处罚,造成土壤、水体生态损害的,必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情节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执法部门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非现场检查,2026年2月2日晚上23:35分至2月3日凌晨1:10,执法人员“零点行动”发现:某家居公司厂房南侧污水处理站后端清水池存在一白色塑料管,该塑料管连接高新区化工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管内有水流入管网。监测站人员随即在污水排口开展采样,经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9.5,化学需氧量81mg/L,氨氮0.929mg/L,总磷0.02mg/L。2月3日当天,执法人员对某家居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某家居公司生产车间建设的铝板涂装生产线在生产,并调度了该公司生产台账及用电记录,自2025年12月20日已正式投入生产直至2026年2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停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废水、废气产生,废气主要是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废水主要是pH、COD等。执法人员要求某家居企业来提供排污许可证,公司未能提供。综上,存在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涉案公司明知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但因工作量需要,客观上实施了生产行为,且具有主观过错,全部符合无证排污的法定构成要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八章第一节“(一)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对该条款细化为:“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a)/月为‘a<3’,处罚幅度(A) 单位:万 为20≤A<30”的规定。并按照《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的罚款金额计算公式,于2026年6月依法作出处罚款21万元,处罚幅度合法适当,体现严格执法、过罚相当。
本案厘清无证排污与超标排污想象竞合法律适用边界,坚持一事不二罚、择一重处原则,适用无证排污相关规定处罚,为基层执法提供法律适用指引;案件线索来源于非现场监管手段,借助数字化监管突破传统巡查局限,实现违法线索精准锁定,有效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本案也警示,无证排污缺少制度约束,极易衍生各类污染问题,扰乱环境治理秩序。通过刚性执法倒逼企业认清无证排污的严重法律后果,压实环保主体责任,带领企业完善内部环境管理、依法办理排污许可,从源头防范无证排污行为,守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依法厘清自身排污管理类别,属于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范围内的项目,投产前务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严禁无证开展生产排污。企业要健全环保内部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排污合规自查,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监管、突击检查等执法行动。企业需明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若同时存在超标排污等多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机关将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处规则实施处罚;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